1、負責轄區內各類伴有輻射的建設項目、設施的環境日常監督與管理以及物件的申請登記與建檔; 2、負責對一切伴有輻射的項目和活動導致的環境影響的日常監測; 3、負責輻射環境水平的常規監測和污染源的監督監測;編制年度輻射環境質量報告書; 4、負責輻射污染事故污染狀況監測,輻射環境事故應急響應中的應急監測,參與事故的調查處理,及事故后的環境恢復監督監測,參與解決因輻射污染引起的民事糾紛; 5、負責城市放射性廢物庫的管理和運行;負責核技術應用設施及輻射項目退役和退役后的監督管理與監測; 6、對放射性物質運輸活動過程中的環境安全進行監督管理; 7、協助轄區海關對放射性物質、設備、廢物進關的監督; 8、開展輻射環境領域的科研及輻射環境保護的宣傳與教育工作; 9、完成省環保廳交辦的任務和州環保局委托和交辦的其他工作等。 |